基金章程

版本:v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项基金名称: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五育并举健康成长专项基金。
第二条 
本专项基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章程》《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项基金接受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领导,向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本专项基金的原始资产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开放式动本基金。
第五条:本专项基金所在地: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章程》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
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儿童五育教育和身心健康的各项公益活动;
(二)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批准,遵循安全、合法、有效原则开展基金保值、增值活动。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资助、捐赠活动。
(四)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研究、体验、交流、实践等公益活动。(五)合法的投资、合资、合作项目工程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专项基金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理事会批准,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接受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领导。
第八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的资格:
(一)拥护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和本专项基金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
(三)愿意为中国青少年儿童教育、健康、体育、福利事业贡献力量;
(四)在青少年儿童发展领域有相当的影响力;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犯罪记录
第九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的产生:
(一)本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主要捐助人及发起人分别提名报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批准后产生。
(二)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管委会任职。
第十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设立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
第十一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专项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向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一二条本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遇到有个人利益与专项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专项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本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派人出任,执行主任由本专项基金的发起方派人出任。
第十五条本专项基金日常工作,发生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执行主任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执行主任失职,导致专项基金发生违法行为与财产损失的,执行主任应当承担责任。参与该项工作决策的管委会成员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做出的决议需由管委会成员人数2/3以上人员出席的会议产生,并有出席会议人数一半以上人员赞同,方具有效力。管委会人数应为单数。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成员审阅、签名。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专项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经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各级领导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任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专项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并组织落实专项基金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专项基金的各项规章制度,经管委会审批,报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备案。
(五)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解聘。
二、秘书长
(一)辅助执行主任工作,落实执行主任的要求及任务
(二)负责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专项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专项基金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举办各类大型活动、义赛、义演、义卖的收入;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安全、合法、有效地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专项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专项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本专项基金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所募集款项统一进入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专项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报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批准后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专项基金宗旨的用途时,专项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或用于交换,以换取金钱或其他利益,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室支出,不得超过本专项基金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五条 本专项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基金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管委会决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25号前)向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上报工作报告及下阶段(下半年)工作计划、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专项基金接受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及捐赠人有权向本专项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专项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专项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专项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专项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专项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开展其他有利于青少年儿童教育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依照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章程进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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